您好,欢迎来到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您现在的位置: test4exam >> 学历考试 >> 自考报考指南 >> 正文

自考《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

日期:2014/1/13 15:20:35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1、王莉创作了歌曲《校园》,并在杂志上发表。刘胜明看到后,非常欣赏。于是邀请了歌手和演员,由自己任导演,创作了《校园》的MV。并上传到某网站。请问: (1)谁的权利被侵害了? (2)谁是侵权人?侵害了什么权利? (3)侵权人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请分别说明法律依据。

答:(1)王莉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王莉是歌曲《校园》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 刘胜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歌曲《校园》制作成视听作品,侵害了王莉的摄制权。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刘胜明将MV在网上传播,侵害了王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3) 刘胜明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只有在侵害了著作人身权时,才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深圳市的甲工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2007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位于珠海市的乙工厂于20072月自行研究出相同的N型开关。20074月,乙工厂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在同年底制造并销售20N型开关。乙工厂于20086月与丙工厂签订了N型开关的技术转让合同。请问:乙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乙工厂制造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乙工厂无权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先用权人对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

3、甲企业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绍兴”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乙企业认为“绍兴”是县级以上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乙企业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

答:(1)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乙企业应当在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4、作家向亮写了一部反映汶川大地震的纪实报告文学交予北方出版社出版。北方出版社使用了网络上的若干幅汶川大地震照片作为该书插图,但没有标明摄影作者。向亮在审阅书稿时看到了这些照片,但未提出异议。该书出版后,摄影家张大宏发现该书中的18张照片是自己发表的作品,而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从未征得他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书中也没有为他署名。因此,张大宏起诉作家向亮和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亮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北方出版社配发,与己无关,故否认自己侵权。请回答:(1)向亮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2)北方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答:(1)向亮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侵犯是张大宏对其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是署名权。财产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分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2)北方出版社侵犯了张大宏的著作权。侵犯是张大宏对其摄影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时署名权。财产权是复制权和发行权。

5、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大学设计了一项锅炉自动检测系统,但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黄河大学指派罗教授承担这一委托项目,研究生张某参加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大学科研部的赵老师参加了该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项目结束后,罗教授就该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发明人署名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但是长江公司和黄河大学对此有异议。长江公司认为其提供了资金和研究需求,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自己独有;黄河大学认为是其提供了研究条件、组建项目团队并最后完成该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黄河大学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应当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科研部的赵老师认为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当作为发明人署名。请回答:(1)这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谁是发明人?为什么?

答:(1)这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黄河大学。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研究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依委托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成果的完成方。本案中,黄河大学受托承担这项研究任务,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故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完成方黄河大学。 (2)发明人是罗教授和张某。因为他们二人真正参与了此项研究,是对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研究部的赵老师提出的仅是建议,不属于对技术方案的具体研究和改进,故其不是发明人。

6、某城市企业甲生产经营彩陶产品,产品上突出标注“彩陶李”标识,源于清朝晚期李氏家族的祖传工艺,李氏第三代传人于1950年公私合营时将“彩陶李”店铺和商号一并合营给企业甲,在文革期间企业甲转产,不再生产“彩陶李”产品。1980年改革开放后,企业甲重新登记企业名称,恢复使用“彩陶李”商号,在彩陶商品上使用“彩陶李”标记,但没有将其注册为商标。198331,我国商标法实施的第一天,“彩陶李”的第四代传人注册了企业乙,并申请了“彩陶李”商标,也开始用祖传配方生产陶艺产品。2008年,两个“彩陶李”产品在出口贸易上发生混淆,企业乙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企业甲告上法庭,要求企业甲在商品上停止使用“彩陶李”字样,并赔偿企业乙的损失。企业甲认为:其拥有“彩陶李”商号,所以有权在商品上使用,而且“彩陶李’’经过上百年的使用,已经演变为彩陶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为企业乙所独占,企业乙无权拥有商标权。请回答:(1)企业甲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 (2)企业甲能否以“彩陶李”演变为彩陶产品通用名称为由在商品上使用“彩陶李”?

答:(1)企业甲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商标属于侵权商标。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害。本案中,虽然企业甲拥有“彩陶李”的商号,但企业乙拥有“彩陶李”的注册商标权,故企业甲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彩陶李”即构成侵权。(2)企业甲如果主张 “彩陶李”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先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在“彩陶李”商标被撤销之前还不能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7、前程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6位老师历经两年时间分章共同完成了民法课程的多媒体课件,该课件在使用中深受学生的好评。后来参与课件编写的李老师调入翔宇大学法学院工作,不久李老师署名出版了《民法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书,并且将上述民法课件制作成光盘随书发行。该书出版后,针对课件的著作权归属引发了争议。请问:(1)课件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2)课件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3)李老师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答:(1)课件的著作权属于民商法教研室的6位老师共有。该课件属于职务作品、合作作品。课件体现了6位老师合作创作的愿望,并且6位老师分章参与了创作,所以课件属于合作作品;由于课件是6位老师完成本职工作而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因此著作权属于6位老师共有。(2)由于该课件分章编写,因此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李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老师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8、甲公司为了研制新产品,成立了由王某、李某、丁某、朱某组成的课题组。其中王某担任课题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朱某负责收集资料;李某、丁某分别负责一部分的开发工作。新产品于2007310开发完成,甲公司开始做制造该产品的准备。200789,甲公司就该新产品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为王某、李某、丁某、朱某。乙公司于200775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8510乙公司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请问: (1)甲公司的发明人是谁?为什么? (2)专利局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公司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制造该产品。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甲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1)甲公司的发明人是李某、丁某。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专利局驳回决定正确。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乙公司的申请构成甲公司申请的冲突申请。 (3)甲公司如果不扩大再生产就不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享有先用权。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9、甲厂为其生产的MP3设计了OPO商标,并于2005610开始投放市场。经过甲厂的广告宣传,OPO商标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较高声誉。乙厂于2006820向商标局提出了OBO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种类为MP4。请问: (1)在乙厂的OBO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甲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在乙厂的OBO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厂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在乙厂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甲厂可以利用异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2)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厂可以利用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认定OPO商标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法院责令乙厂停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OBO

10、专利权人甲与乙公司2002年在A省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在该省只许可乙生产专利产品,期限为10年。2004年甲与丙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专利权转让给丙,并且经专利公告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丙,但是甲没有告知丙曾经与乙签有独占许可协议,也没有通知乙将专利权转让给了丙。2005年当丙发现在市场上乙在生产该项专利产品时,向乙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乙认为自己有独占实施权,不予理睬,继续生产,丙遂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乙是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不构成侵权,驳回丙的起诉。请回答:(1)甲与丙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专利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为什么?(2)甲与乙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1)甲与丙的转让合同生效,双方的转让行为生效。因为双方具有合法的合同主体资格,转让的专利权合法有效,转让行为经过专利局公告确认。(2)甲与乙的合同有效,但甲向丙转让专利权时应当告知乙,否则,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3)丙也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1119975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后,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美国雅虎公司著名网站“YAHOO”(www.yahoo.com)的中文音译,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如果苏州E公司获得以上商标的注册,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和认知混淆。因此美国雅虎公司主张苏州E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批准,同时美国雅虎公司在信息服务类提出中文“雅虎”商标注册申请。苏州E公司在答辩书中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雅虎”,并非如美国雅虎公司所说的那样,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的英文“YAHOO”的中文音译,而是出自中国历史上苏州著名的文学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的流传。另外,苏州E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前,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国家商标局于1998127日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获得了“雅虎”注册商标。请回答:(1)如果美国雅虎公司不服我国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2)苏州E公司是否有权禁止美国“雅虎”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为什么?

答:1)如果美国雅虎公司不服我国商标局的裁定,可以向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苏州E公司无权禁止美国“雅虎”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因为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和半导体上使用的“雅虎”商标不具备较高知名度,不能对抗他人在跨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且,美国“雅虎”中文标识在网站服务方面已有较高的知名度。

12、某大学生在校园拍摄了一组校园美景的照片,发表在学校局域网BBS上,该同学所在大学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用于计算机屏幕保护。该同学认为自己对该组照片拥有著作权,学校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希望学校撤下这些照片。学校认为,学校的景观处于公共场所,整体景观是学校设计的,这些景观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同时学校认为,对照片的使用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学生付出的劳动,决定给该同学适当补偿,但该同学未接受。请回答:(1)该同学是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为什么?(2)学校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3)学校是否可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答:1)该同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者,不属于被拍摄的客观物体的所有者。(2)学校的说法不能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拍摄景观照片的著作权是两种权利,学校的使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3)学校不可以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法定许可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其他使用行为都必须事前获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

1320006月天美工艺美术品公司将一项工艺品设计项目交派公司的设计人员甲来完成。在甲完成设计的过程中,同为公司设计人员的妻子乙给予了甲很多设计构思上的帮助。200010月,甲完成了设计草图。甲认为设计草图是自己利用大量业余时间完成,而公司仅仅提供了设计资料和设计使用的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以自己应当享有设计草图的著作权。至此,因设计草图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天美公司与甲发生争议。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该工艺品设计草图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能否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在设计草图上署名?为什么?

答:(1)设计草图的著作权属于天美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利用天美公司的材料完成的产品设计图,著作权应当属于天美公司。 (2)乙能不能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在设计草图上署名。因为乙在创作构思上给予甲的帮助不属于创作行为,属于创作辅助行为,所以乙不是合作作者,不能享有署名权。

14、甲于200091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智能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86被授予专利权。20039月,甲许可丰太公司制造、销售智能自动报警器。20058月,乙发现丰太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智能自动报警器的技术特征与自己在200268被授权的感应自动报警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如果进行侵权诉讼,能否以甲和丰太公司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2)乙诉丰太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侵权,如果丰太公司以自己实施的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抗辩,乙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1)不能。丰太公司是被告。因为只有实施技术即进行制造、销售等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尽管甲的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但是甲没有进行实施行为,所以甲不构成侵权。(2)乙可以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应当以甲的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15、甲厂自1998年起在其生产的电扇上使用长风商标。由于质量过硬,该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2003年,当地的乙电扇厂也开始使用长风商标。20053月,乙厂的长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扇等。20061月,乙厂认为甲厂在电扇上使用长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厂诉甲厂侵权,甲厂能否提出抗辩?可以以何理由进行抗辩? (2)甲的抗辩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实现?

答:(1)甲厂可以提出抗辩。抗辩的理由是乙厂的商标注册属于抢注行为,构成不当注册。 (2)甲的抗辩应当通过商标不当注册的撤销程序实现。甲厂可以以乙厂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乙厂注册商标的申请。

16、君帅服装厂在其生产的一系列男士服装商品上使用“君帅”商标,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某日,该厂经理在逛商场中无意发现,另一知名公司S销售的S牌男装在做工、面料、式样上与君帅服装厂的产品完全相同,但是价格却是君帅男装的3倍。在君帅厂律师的调查后发现,S公司是在市场上大批购买了“君帅”牌男装后,将君帅商标去掉换上S商标再出售的,君帅厂认为S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侵犯了“君帅”商标权。请回答:(1)S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S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1)S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S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7、某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甲、乙合作署名的《周游世界》丛书,该丛书的内容经过甲、乙多次修改,已无法区别甲、乙各自的创作部分,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甲、乙允许出版社在中国大陆享有简体版出版权。该书出版后销售很好,M国文化出版公司G与出版社协商,欲购买该书在M国的英文出版权,出版社遂于甲、乙两作者联系,但是只联系到甲作者,乙作者已经去世,甲作者由于年事已高,便口头授权出版社全权代为办理在M国的出版事宜。之后,出版社与G公司签订了在M国出版该书英文版的协议,其中有关稿酬的约定为该书英文版的版税60%归甲,40%归出版社。请回答:(1)出版社是否应当取得乙的继承人授权? (2)甲口头授权出版社全权代理是否有效? (3)出版社与G公司的协议中有关版税的约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出版社应当取得乙的继承人授权,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共同行使。 (2)甲口头授权出版社全权代理属于口头许可协议,在事后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或者有第三人证明时是有效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许可使用合同不一定要求书面形式。(3)不合理。合作作品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的合作作者。

18、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110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710目专利申请公告,2007110获得了授权,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自200510月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药品,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20081月李某得知该附属医院使用了这项专利药品,认为附属医院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停止使用、赔偿自申请日(2004年1月10)起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该医院认为: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请同答:(1)该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李某要求停止侵害的请求是否成立? (3)李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该医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规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医院在临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药品不是为了科研目的,向病人出售科研药不属于科研行为,医院的侵权行为成立。(2)李某要求停止侵权的主张成立 (3)自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李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不成立,因为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药品发生在2005710目专利申请公告之后。在公开日至授权日,李某只能请求使用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因为《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李某可以主张自授权日之后的专利侵权赔偿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用专利的即构成侵权。

19、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设计一则洗衣粉广告,由于甲公司的疏忽,未约定广告著作权的归属。乙公司将设计任务委派给公司里的两名骨干李某和王某,设计完成后,甲公司十分满意。后乙广告公司在本公司的宣传介绍中使用了该设计,引起了一家外资洗涤剂生产企业的关注,该企业对该则广告稍加修改翻译后,使用在了自己产品的英文宣传资料中。请问:(1)洗衣粉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广告公司可否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为什么?(3)外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洗衣粉广告的著作权属于李某与王某共有。因为甲与乙公司未对广告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广告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又由于李某和王某完成的广告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属于作者李某和王某共有。(2)乙广告公司可以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的职务作品。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3)外资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以翻译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20、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1023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111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111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请问:(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

答: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都是2002111日。以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2)甲厂与乙属于同一天申请的,中国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甲厂与乙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因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1、广东省一家花布生产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阳春”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有些花布企业认为“阳春”是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这些企业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2)这些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这些企业可以在公告期间的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这些企业的反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尽管规定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

22、某大学教师甲在学校开设一门《机械原理》课程,另一年轻教师乙旁听一学期甲的课程后,编写了一部教科书《机械原理概论》,由出版社丙出版,甲发现后认为乙的这部教材中大部分内容是自己课堂的讲课内容的记录,特别是在章节设计、公式推导过程、例题和习题上有大量雷同。甲遂向大学主管部门指出乙的抄袭行为,乙认为《机械原理概论》一书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科学原理和公共知识,不存在抄袭的可能,另外,甲在课堂上的演讲没有书面材料,更没有可抄袭的原作品。在大学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教师乙和出版社丙侵犯其课堂演讲的著作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供了当年学生的课堂笔记。法院查明,乙的教科书就是甲上课时的板书和口述记录,在涉及到公式推导等基本原理的内容中,乙的教科书中出现的错误也和甲学生的课堂笔记相同。出版社丙抗辩称:其无法得知乙的教材是否有抄袭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试分析:(1)甲主张著作权的依据是什么?(2)乙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丙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甲在课堂上的教学演讲应当视为口述作品,以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受到保护。(2)构成侵权。由于乙教师一直在听甲的授课,以及乙的教科书内容与学生的课堂笔记基本一致,并且还有错误雷同之处,乙的抄袭行为明显。构成著作权侵权。(3)构成侵权。丙出版社作为出版发行者,从乙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3、甲企业2005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2005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20074月和2007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展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的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

答:1)甲的主张不正确。尽管甲完成发明创造在先,但是专利申请在后,不应获得专利权。甲参加国际展览会虽没有公开技术方案,但也不能破坏乙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又由于甲在展览会后8个月才提出专利申请,也不再享有宽展期。(2)根据先申请原则,两人就同样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授权给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所以专利局应当授权给乙。(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先用权。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甲在乙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做好生产准备故依法享有先用权,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专利。

24F集团与H公司于200686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810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812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1030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请问:(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86?为什么?(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812?为什么?(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1030?为什么?

答: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86日,此时合同尚未生效。因为200686日签订的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合同的附加条件:“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故这份商标权转让合同200686日因已经签订而成立,但因F集团还没有收到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而尚未生效。(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2006812日。因为这天F集团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全部注册商标权转让费,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故合同正式生效。(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不是20061030日。20061030日是商标转让的生效日,商标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商标转让的生效不但要有生效的商标权转让合同,还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商标权转让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日起生效。

25、甲与乙合作创作了一幅书画作品,并将该幅作品送给了共同的好友丙。现有文华出版社欲将乙在近年创作的绘画作品结集出版,乙表示同意,欲将与甲创作的书画作品和自己单独创作的9幅绘画作品许可出版社出版。甲和丙知道此事后都表示反对,三方为此发生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1)如发生诉讼,甲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2)丙有无权利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甲与乙的创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每一个合作作者没有正当理由都无权禁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著作权,所以甲的反对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无权。因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不随原件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丙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无权反对。

26、甲是某产品发明的专利权人。甲许可乙公司独家制造、销售甲的专利产品。因生产场地等原因,乙又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一定数额的专利产品。丁从丙厂购得产品进行销售。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能否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为什么?(2)丁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甲能向丁主张赔偿吗?为什么?

答:1)不可以许可。因为《专利法》第12条已有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2)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法》的规定,以生产经营的目的销售侵权专利产品也构成专利侵权。(3)本案中,甲不能向丁主张赔偿。《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丁从丙厂购得产品进行销售,即符合这种情形。

27、甲厂制造的美华锅炉在该行业具有知名度,但由于企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漠,一直没有申请商标注册。20011月同是生产锅炉的乙厂向商标局提出了美华商标的注册申请。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200110月商标局对乙厂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甲厂看了公告后,认为乙厂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甲厂应当如何进行救济?(2)若20021月商标局核准了乙厂美华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向甲厂提出不得再使用美华商标的要求,甲厂不允,乙厂遂告甲厂侵权。甲厂能否抗辩?如何抗辩?

答:1)甲厂可以在公告期间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程序,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可以抗辩。甲厂在侵权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乙的商标。

28、甲公司自行研发了一套电子仪器,同时在我国和B国拥有专利权,乙公司发现该电子仪器在国内外的价格差别较大,故欲从价格低的B国进口一批电子仪器到我国,为了避免专利侵权,乙公司特意从B国市场上购买该电子仪器出口到甲公司没有专利权的C国,然后再从C国进口到我国。请问:(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在C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

答: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从C国再进口到我国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享有的相应专利权中的进口权。(2)甲公司不能在B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因为甲公司在B国自行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这种专利产品售出后 “专利权用尽”乙公司在B国购入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合法。(3)甲公司不能在C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因为甲公司在C国没有该电子仪器产品的专利权。

29、甲公司19968月获得“新蒙”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为沐浴液产品。至1999年,“新蒙”沐浴液品牌经三年多有效经营已经驰誉当地。1999年起,甲公司将“新蒙”注册商标使用于本公司的新产品“新蒙”洗发液产品上;沐浴液与洗发液同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三大类,故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当然可以延伸使用至“新蒙”洗发液这一类似商品上。当地的乙公司2000年起开始生产“新蒙”品牌洗发液,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新蒙”文字标识。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公司侵犯其“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请问:(1)甲公司能否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上?2)乙公司在洗发液产品上突出使用“新蒙”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1)甲公司不能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上。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乙公司侵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即是,属于侵权行为。

30、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发现自己创作的歌曲在一演唱会上被乙演唱,丙唱片公司将该首歌曲录制成CD发行,乙和丙均未获得甲的授权,甲认为乙、丙对自己的著作权构成侵害,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歌曲的著作权,为什么?(2)乙是否有权演唱已发表的作品,为什么?

答:1)甲有权主张该歌曲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甲是该歌曲的词曲作者,所以甲是该首歌曲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有权主张该歌曲的著作权。(2)乙未经甲许可无权演唱该歌曲。《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丙无权录制并发行该歌曲的CD唱片。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丙未经该首歌曲著作权人甲授权而擅自录自并发行该歌曲的CD构成侵权。

312001年年初平原市大华房地产公司要开发一处楼盘,为了让消费者了解该楼盘并增加期房的销售量,20013月大华房地产公司委托青原市华宇广告公司为其设计一则广告,双方对广告的著作权归属未作药定。华宇广告公司特派业务水平很高的吕立和张风进行广告设计,广告由张风进行前期的素材采集、编排、整理、设计,吕立进行后期的电脑合成设计。20015月广告设计完成后,大华房地产公司十分满意并按约定支付了广告设计费。因广告播出后反响很好,华宇公司遂从20017月开始,使用这则广告进行业务宣传;张风也想将这则广告放在自己的广告设计集中许可某电子出版社出版,但吕立无合理理由反对。2001年年底,这则广告获得该年度楼盘广告设计一等奖。因奖金归属问题引发了大华房地产公司、华宇广告公司、吕立、张风之间风之间的广告著作权纠纷。根据案件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这则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2)华宇广告公司使用这则广告进行业务宣传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3)张风能否将此广告放在自己广告集中许可他人出版?为什么?

答:1)这则广告的著作权属于吕立和张风共同享有。因为大华公司与华宇公司未对委托设计的广告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广告著作权属于广告的设计人,吕立和张风合作完成的广告设计属于职务作品,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吕立和张风两位合作作者共同享有。(2)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华宇公司在广告设计完成的2年内对这则广告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3)张风可以将此广告放在自己广告集中许可他人出版。这则广告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以《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之外的著作权。

32、产品甲的发明人张某于1998710日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之后,专利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最终于2001116日公告授权。王某在1998710日前已做好了产品甲的生产准备工作,并于20002月正式生产。李某在看到专利局公开的产品甲的申请文件后,进行研究,并在产品甲的基础上开发出产品乙,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得到授权。李某于20031225日开始生产产品乙。丁某在市场上买到产品乙,并再次销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谁不构成侵权,为什么? (2)      谁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王某不构成侵权。《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李某虽然对产品取得了专利权,但其生产产品乙,未经张某的许可,实施了张某的专利技术,因此构成侵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丁某也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但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丁某能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3、甲厂在其生产的方便面包装上自2003315日开始使用其设计的作品作为装潢使用,乙厂在200448日将甲厂设计使用的该装潢的显著部分在其生产的饼干食品上申请商标注册。问:甲厂可以以何种理由,运用什么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装潢具有独创性,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以甲厂可以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依据著作权法来维护其权益。甲厂如果能够证明使用该装潢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使用权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甲厂也可以利用乙厂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商标局核准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乙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此时,甲厂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乙厂的注册商标。

34、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进《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湖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湖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湖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其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表演权,即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享有的《浦江湖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方牧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3)方牧应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的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35、郭某于2002410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扳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扳。一年后,郭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儿童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敌不构成侵权。试分析: (1)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为什么?应承担什么责任?   2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儿童文化用品商店侵犯了郭某的专利权。《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未经郭某同意,实施了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儿童文化用品商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2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郭某专利的制造权的侵害。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制造、消除影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362000年某市达康食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使用商标为“达康”,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已成为当地知名的饮料品牌,但一直是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2003年,同市的康健饮料厂自行研制一种无醇果汁饮料,并向商标局注册“达康”商标;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达康食品厂看到后,欲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回答下列问题: (1)达康厂的异议理由是什么? (2)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达康厂怎样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3)如果达康厂与康健厂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该怎样处理? (4)如果达康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出怎样的主张? (5)此题给我们什么启示?

答:(1)达康厂的异议理由是《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达康厂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达康厂使用“达康”商标在先,故应当初审并公告达康厂的商标申请。(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达康厂可以根据(二)、(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健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达康厂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失。(5)企业应当尽早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应注意在商标注册时不与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37、钱某的网络原创小说《在那遥远的地方》授权冲浪网站发表。蒙文编辑巴特将该小说译成蒙文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草原出版社擅自以蒙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在那遥远的地方》,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白云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200本,已售出80本。请回答:(1)巴特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3)白云书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1)巴特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署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2)草原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侵犯了小说原作者和翻译者的著作权。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虽事后支付报酬但并不能排除使用行为的违法性。(3)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白云书店如果不能证明该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38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谁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请回答: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

答:B研究所的观点依法成立,N电厂和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第一,相对于N电厂,依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本案中,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另有协议”而是未约定,所以,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发明创造完成方B研究所。第二,N电厂向研究所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不是决定专利申请权属的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并不能改变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第三,相对白教授等三人,依《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本案中,白教授等三人是执行本单位B研究所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所以专利申请权归B研究所。

39、平海市业余摄影爱好者韩某于1993611日为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同年8月,该照片发表于《平海晚报》上。199552日,韩某在本市一家超级市场购物时发现平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另外,据查,平海市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并于1993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54月获得授权。韩某对上述两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的情况一无所知。请回答:(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韩某与阿哈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答:1)不合法。韩某对其摄影作品《我的跟班》依法享有著作权。蓝江公司擅自使用韩某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韩某在先的著作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2)不合法。理由同上基本相同,阿哈公司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擅自使用了韩某的作品,侵犯了韩某的在先著作权。《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韩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蓝江公司和阿哈公司,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也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撤销蓝江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宣告阿哈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40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

答:1W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变频家用空调器构成对专利权人制造权和销售权的侵害,应停止制造、销售、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G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销售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应停止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3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在M宾馆不知道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已安装的200台空调,由此引起的损失可向W公司追偿。

41、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试分析:(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够成侵权则不用回答)(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1)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表演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2A网站不构成侵权。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检索作品,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并不等同于对作品的其他版权性使用。(3B网站构成侵权。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构成侵权。(4B网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5)丁构成侵权。因为其上载行为已经不属于个人使用,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

相关阅读

Copyright ©2013-2015 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483号(工投创业园)  电话:0512-85551931 邮编: 21400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版权所有:苏州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506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