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您现在的位置: test4exam >> 资格考试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大纲

日期:2015/8/21 16:36:2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第一卷 考点及内容有重大变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科名修改为中国特色色会主义法治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科名修改为中国特色色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决定》,对学科结构及考点内容全部重新编写,由去年的六章十三节27个考点,修改为三章九节45个考点,实际增加18个考点。

  经济法新增5个考点 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

  经济法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做了调整,新增5个考点,删除或合并11个考点。在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中新增“第四节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的对象、种类和机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5个考点。将第七章环境保护法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的9个考点修改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1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3件法规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也有变化,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将考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修改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新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3件法规。

  第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较大变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

  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第四章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1个考点,新增“无明显不当”1个考点。

  (2)第十一章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1个考点。

  (3)第十二章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4个考点,删除“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4个考点。

  (4)第十五章第一节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1个考点;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内容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5)第十六章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调解的适用”1个考点;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 新增9件

  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新增9件。

  删除2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增9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案件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巴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3件新增8件刑事诉讼法附录法规部分

  删除3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新增8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卷:民事诉讼法有较大变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5个考点 删除6个考点

  根据新颁布的《民诉解释》,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增5个考点,删除6个考点。主要是:

  (1)删除“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3个考点。

  (2)第十章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新增“调解的相关问题”1个考点。

  (3)第十四章简易程序原“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1个考点扩展为“第三节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个考点。

  (4)第十七章第三节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新增“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1个考点。

  (5)第二十章第三节裁定,新增“裁判文书的查阅”1个考点。

  (6)附录法规部分,删除1件、修订1件、新增4件。

  删除1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修订1件: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新增4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总裁委员会总裁规则。

  民法附录部分修订2件 新增6件

  民法附录部分,修订2件、新增6件。

  修订2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商标法实施条例。

  新增6件:(1)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经济法重合);(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阅读
·推荐文章

Copyright ©2013-2015 江浙沪招生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483号(工投创业园)  电话:0512-85551931 邮编: 21400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版权所有:苏州迈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5050684号-2